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  为进一步加强会员队伍建设,保障会员合法权益,提高学会管理服务水平,根据国务院颁布的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《江苏省学前教育学会章程》,制定本办法。 

第二条  本学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。

单位会员包含理事单位和团体单位。理事单位是指高等师范院校学前教育学院(系)、教育科研机构、教育类社会团体以及与学前教育相关的企事业单位;团体单位是指以单位名义入会的幼儿园。

个人会员是指以个人名义加入学会的会员。 

第三条 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由本学会统一登记注册,收取会费,发放会员证。 

第二章  会员管理

第四条  会员入会条件

(一)拥护本会章程,支持本学会工作,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单位会员:

1、设区市学前教育学会;

2、设区市教育学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;

3、具备一定规模和研究力量的高等院校学前教育学院(系)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、教育科学研究院(所)等学前教育研究机构;

4、办园方向正确,管理规范,在地方有较好社会影响的幼儿园或幼教机构;

5、在学前教育方面有一定影响,具备一定实力的报刊杂志、图书出版社(公司)等传媒单位,及玩教具、教育管理信息化研发等企事业单位。

(二)拥护本会章程,支持本学会工作,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个人会员:

1、从事学前教育及相关研究的教科研人员、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及相关专业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3年以上教龄的教学工作者;

2、幼儿园、托儿所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在学前教育岗位工作3年以上(或具有中专学历并在学前教育岗位工作5年以上)的园(所)长、教师和保健人员;

3、热心学前教育事业的行政干部或其他人员。

第五条  会员入会程序:

1、提交申请。填写《江苏省学前教育学会单位(个人)会员申请表》,单位会员需提供申请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相关证件复印件、申请单位详细介绍材料(以上材料一式两份)。

2、材料核查。团体单位和个人会员需报所在设区市教育局(学前教育学会或教育学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)初审,汇总后报江苏省学前教育学会进行审核。

非地方管理的单位(理事单位)可直接报江苏省学前教育学会审核。

3、审定确认。由本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。

4、办理入会。由本学会公布会员名单,颁发《江苏省学前教育学会单位(个人)会员证书》。

第六条 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学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优先参加本学会组织的活动;

(三)优先获得本学会的有关服务;

(四)对本学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优先在本学会主办的网站和会议上发表论文;优先申报研究课题;

(六)有权申请信息共享,通过交流平台获得会员专享的信息、资料和专家指导;

(七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第七条 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国家法律制度,遵守本学会章程,执行决议;

(二)接受本学会的监督、管理,依法开展业务活动;

(三)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信誉,不以本学会名义从事与本学会宗旨相违背的活动;

(四)支持本学会工作,完成本学会委托交办的任务;

(五)向本学会反映情况,提供相关资讯;

(六)积极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
(七)按规定缴纳会费。

第八条  会费标准。事业性质理事单位会员为3000元/年,企业性质理事单位会员为5000元/年,团体单位会员为1000元/年,个人会员为50元/年。

第九条  单位(个人)会员无特殊原因2年不缴纳会费,不参加学会活动,按自动退会处理;会员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,损害本学会利益或声誉,经本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,依据章程和有关规定,予以相应处罚或除名。

第十条  会员申请退会须书面报告本学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学会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第十一条  学会置备会员名册并公布,对会员情况进行登记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及时修改会员名册。各设区市联络员负责学会和会员之间的联络沟通和日常管理。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
第三章  会员服务

第十二条  本学会通过以下方式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和提供服务:

(一)提供会员交流平台,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协作;

(二)召开主题学术年会、经验座谈会、理论研讨会等;

(三)推介前沿资讯信息及最新学术成果或动态;

(四)提供教师培训、现场观摩、课题研究等项服务;

(五)获得本学会专家的专业指导;  

(六)参加会员单位举办的重要活动;

(七)帮助会员主动参与服务社会公众;

(八)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合理诉求。

第十三条 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原则上每年发展一次,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年5月。各设区市应在每年5月底前将《江苏省学前教育学会单位(个人)会员入会申请表》和会员汇总表报送本会秘书处。

第四章 附则

第十四条 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。

第十五条  本办法解释权属江苏省学前教育学会。